黄政办发〔2016〕81号
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骅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 知
开发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黄骅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黄骅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乡特困群体的医疗困难,加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和《沧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救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沧卫办字〔2016〕9号)文件的规定,落实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救助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坚持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须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
(四)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难”作用。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补助和省、市、县(市、区)财政按照筹资标准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基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第四条 我们要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列为重点救助对象。并根据困难群众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第五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因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 无医疗补偿结算清单,无医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的(原件);
(二) 医疗补偿结算清单,医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涂改的;
(三) 实际身份与医疗补偿结算清单、医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所载姓名不符的;
(四) 意外伤害医疗已由责任主体部门或个人对医疗费用作出一次性理赔清偿的;
(五) 负有治安、刑事责任人造成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加大参合参保力度。对特困供养人员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应缴参合参保费用给予全额资助,确保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住院救助。困难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救助。
(三)积极稳妥地规范门诊救助。对因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因意外或未上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症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门诊救助执行。
(四)住院救助与门诊救助的药费单据实行独立核算,不能混合使用,采取就高原则,即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在年度限额内可以同时申报,本年度累计最高限额参考住院救助限额。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住院救助标准
住院费用经新农合、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偿后,再根据救助对象分类实行不同救助政策。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产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给予救助;其他特困家庭成员产生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给予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住院产生的补偿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救助金额最高为20000元。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住院产生的补偿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救助金额最高为10000元。
(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住院产生的补偿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3000+(补偿范围内自付费用-20000)*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救助金额最高为8000元。
(四)其他因得重大疾病且花费较大导致家庭贫困的重症患者住院产生的补偿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3000+(补偿范围内自付费用-30000)*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救助金额最高为5000元。
第九条 门诊救助标准
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门诊费用总额超20000元的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救助金额最高为3000元;其他特困家庭的重症患者门诊费用总额超30000元的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救助金额最高为2000元。
第五章 救助类别
第十条 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员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一)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的;
(二)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的;
(三)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的;
(四)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的;
(五)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的;
(六)脑中风急性期的;
(七)器官移植的;
(八)严重精神病、脑瘫患者;
(九)其他医疗费用较大,导致家庭贫困的重特大疾病。
第六章 救助材料、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大病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个人申请及一寸照片一张;
(二) 本人身份证、户口页复印件;
(三) 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结算票具(原件);
(四)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必要的病史材料;
(五) 低保证、五保证、其他特困户出具贫困证明;
(六) 《黄骅市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七) 非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重病患者需出具村(居)民代表评议意见书;城镇职工需单位工会开具特困证明并加盖黄骅市总工会公章。
(八)申请人的银行折子(卡)复印件一份。本人无法办理银行折子(卡)的,必须由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代领,并提供代领人银行折子(卡)的复印件,由村委会开具证明并签字,民政所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申请医疗救助程序:
(一)由救助对象本人或委托其他家庭成员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居)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其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生活状况进行核实后,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审核,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市民政局对上报的申请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并书面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已获批准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核准救助标准,由民政部门报财政局批准,通过银行发放到救助对象账户中。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市政府成立了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民政、财政、卫计、人社、纪检、审计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民政局。由民政局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具体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局要对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医疗救助台账,对确定救助的对象按救助标准及时实施救助。
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黄骅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黄骅市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夏爱华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王金楼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 彬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赵树栋 市财政局主任科员
王向峰 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
郑国成 市人社局副局长
孙福利 市卫计局党组成员、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赵 刚 市民政局副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彬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