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非法露天焚烧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非法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禁止的露天焚烧物,包括秸秆、落叶、枯草、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全市范围内均不得露天焚烧以上禁烧物资。
三、全市各乡镇(街道办)、村(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网格化禁烧监管体系,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禁烧监管包片包户制度,把禁烧工作责任细化到网格、落实到个人。实行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预防、制止、处理露天焚烧行为。
四、各村(居)委会应将禁止露天焚烧作为村(居)规民约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宣传教育、管理和巡查,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确保不发生露天焚烧现象。
五、严厉查处露天焚烧行为。凡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严惩;对拒绝、阻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骅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