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
公 告
黄政征告字[2017]007号
2017年9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批准转用征收土地0.1246公顷(冀政转征函[2017]431号)。批准用途:用于新立村35KV变电站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新立村35KV变电站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权属、面积
该项目位于吕桥镇境内。转用征收吕桥镇新港村0.1246公顷。
三、征地补偿情况
1、土地补偿标准及费用
该项目征收吕桥镇新港村集体土地。土地征收补偿按黄骅市征地区片价标准,执行III区片,区片价为84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总额为10.4664万元,全部为新港村集体所有。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该项目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不涉及青苗补偿和地上物补偿。地上物和青苗补偿依实际清点和确认的结果计算并补偿。
四、安置办法
该项目征收的土地涉及人员安置均采用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