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现就我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享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
(2)由本市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本市辖区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
二、参保缴费标准及时间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缴费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
三、参保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非本市户籍人员持《居住证》、身份证到居住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在校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所在学校统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同时参保。
四、缴费方式
(1)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村委会统一代收代缴;
(2)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费;
(3)在校大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代收代缴;
(4)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只办理参保登记,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五、待遇享受
(1)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缴费期截止后,年度中途参保的居民(不包括新生儿),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到账之日起满9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大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2017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后,从2016年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