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政办发〔2016〕22号
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骅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工作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骅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
黄骅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我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根据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商建设字〔2015〕11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管理体制
市农村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的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市农村电子商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电商办)负责项目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实施内容
(一)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项目。
(二)农村电子商务园区项目。
(三)农村电商仓储物流配送中心项目。
(四)农村电子商务培训项目。
(五)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项目。
(六)农村地区通讯网络覆盖建设项目。
(七)农村电子商务宣传推广项目。
(八)培育农村电商特色产业服务平台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以上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为财政(参与)投资项目和企业自筹项目。具体管理方式为:
(一)财政(参与)投资项目
1、电商办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后,按政府采购程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2、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有关合同等文件要求做好项目建设。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电商办取消其项目承办单位资格,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关于电子商务扶持项目的申报。该单位被取消其项目承办单位资格后,电商办负责该项目运营主体的重新招标或评审工作。
3、项目进入建设阶段后,电商办、市商务局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及时上报建设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建立项目月报告制度,每个月向电商办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等内容。
4、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商务局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3)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4)财务结算资料;
(5)其他相关资料。
如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数据凭证或票据的;
(3)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4)其他不通过验收的情况。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验收仍未通过,电商办负责收回已支持财政资金。
市财政局或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结算评审或审计,评审或审计结果将作为拨付后续资金的依据。项目实施单位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财务资料等结算所需资料。
5、各项目运营主体保证至少三年运营期,期满后如运营机构无法继续运营,须提前半年告知市商务局并由市商务局主导通过合法手续确定其他专业运营机构承接,并监督运营企业工作交接,确保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二)企业自筹项目
企业通过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阶段和完工后的管理视实际情况参照财政(参与)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执行。
第四章 部门职责
一、市商务局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
(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和审计;
(四)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电商办、市商务局做好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
(二)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管与拨付等工作。
三、参与项目验收、审计的第三方负有对项目内容保密的法律责任。如有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利用工作便利,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取消其验收、审计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电商办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与有关项目实施企业、个人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由电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