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政办发〔2016〕110号
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沧州市气象、环保部门研判会商,预计我市将出现连续两天AQI大于200的重污染天气,而且气候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通知》(沧政办传〔2016〕341号)文件要求,决定自11月12日0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三级应急响应,并采取车辆单双号限行措施。
一、黄骅报社、广播电视台、黄骅在线等新闻媒体负责尽快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
二、市教育局负责通知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
及活动。
三、市卫计局负责通知全市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四、市交警大队负责城区内交通管控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外,海丰大街、沧海路、昌骅大街、北海路(不含以上道路)合围区域内道路,
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实行非营运车辆单双号限行(限行时段为7:00-20:00,号牌尾号为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市交通局负责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五、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减少不低于2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六、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七、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强化落实各项抑尘措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料场一律停业,煤场严格落实抑尘措施。
八、市环卫局负责增加城市主要干道清扫保洁频次。
黄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1日